「報酬」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738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5 / 25 頁
  1.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43條 …除訴訟必要費用後,分別交付為選定或視為選定之勞工,並不得請求報酬。
  2.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9條 …唆或包攬訴訟之行為。二、工會、財團法人或輔佐人,有向勞工請求報酬、對價、移轉權利或其他利益之行為。三、輔佐人不遵從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訴訟指揮,或有其他妨礙程序進行之行為。四、輔佐人不適為訴訟行為或有其他違反勞工利益之行為…
  3.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71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所定工會,不得向選定或視為選定之勞工請求報酬、對價、移轉權利或其他任何利益。
  4. 司法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第9條 …通譯或行鑑定,於證人、鑑定人、通譯請求日費、旅費或鑑定人請求報酬時,承辦書記官應視事件之繁簡,證人、鑑定人路途之遠近,斟酌鑑定人相類業務之報酬,計算其費用額,經行政法院審查後,通知當事人逕向行政法院繳納。前項繳納之費用,…
  5. 司法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第8條 依法得支領日費、旅費、報酬或其他費用者,法院端得以科技設備傳送日費、旅費、報酬或其他費用申請書兼領據至遠距端。於遠距審理結束後,由陳述人簽名並以科技設備傳送至法院端提出申請,經審核後,由法院直接匯入其金融機構帳戶或以其他…
  6. 司法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第10條 …文書之傳送、接收及回傳等事宜。五、第八條申請支領日費、旅費、報酬或其他費用之申請書兼領據傳送、接收、回傳等協助事宜。六、遇遠距審理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致不能使用時,於遠距訊問排程系統標註停用期間,並通知已登記之法官或書記官…
  7. 考試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第3條 …指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職稱、員額、期限及報酬,應詳列預算,並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解聘時亦同。
  8. 考試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第4條 聘用契約應記載左列事項:一、約聘期間。二、約聘報酬。三、業務內容及預定完成期限。四、受聘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
  9.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公法人、公立學校或政府機關(構),實際從事工作並定期支領固定報酬之職務。前項職務應由其服務機關(構)學校依相關法規、內部管理規定或聘僱契約,覈實認定並出具證明。第一項職務不含下列各款情形之職務:一、自營作業。二、臨時性工…
  10. 考試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入前項對照表之人員,其職等相當之對照,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其報酬支給具有全國一致性標準者:由銓敘部會同各該主管機關認定之。二、其報酬支給不具全國一致性標準者:由原服務機關視其辦理之業務及職責繁重程度與編制內人員、聘用人員…
  11.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創造,為國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增進社會重大公益,且未獲得相對報酬或獎金。七、舉辦或參與大型國際性或重大國家級活動、會議,對增加國庫收入、經濟產值、促進邦交或達成國際合作協議,確有重大貢獻。前項各款情形不含機關例行性、經常…
  12. 考試公務員服務法 第14條 …長期間,以三個月為限,惟於完成解任登記前,不得參與經營及支領報酬。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公務員就(到)職前已持有前項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應於就(到)職後三個…
  13. 考試公務員服務法 第15條 …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
  14. 考試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 第2條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者(以下簡稱兼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許可依本辦法之規定行之。
  15. 考試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 第3條 …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事業或團體而言。本辦法所稱受有報酬,指兼任前項職務受有金錢給與或非金錢之其他利益而言。
  16. 考試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 第4條 …、兼職之職稱、工作項目及期間。四、兼職之工作時間。五、兼職之報酬。六、其他兼職情形。前項申請書格式,由銓敘部定之。
  17. 考試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第3條 …機關學校進用聘僱人員時,應於聘僱契約內訂定聘僱人員每月按月支報酬之百分之十二提存儲金,其中百分之五十由聘僱人員於每月報酬中扣繳作為自提儲金;另百分之五十由聘僱機關學校提撥作為公提儲金。聘僱人員之月支報酬較公務人員俸表最高…
  18. 考試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第8-1條 …契約內訂定聘僱機關學校及聘僱人員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月支報酬,按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之標準,分別提繳百分之六之公、自提退休金。各機關學校提存離職儲金之聘僱人員於原契約期滿重新訂定契約,或提前解約新訂契約時,應依前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