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5條法院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判命雇主給付補償金確定後,於判決所定之履行期限內,勞工僅得就行為或不行為請求聲請強制執行。雇主…
- 第66條雇主逾法院所定期限後,經勞工同意履行行為或不行為請求者,勞工不得就補償金請求聲請強制執行或繼續執行。
- 第67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稱之會員,以自然人會員為限。工會就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訴訟成立調解,應經法院之許可。於勞動調解程序中成…
- 第68條本法第四十條第五項之律師酬金,其數額由法院於每審級終局裁判時,另以裁定酌定之;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於為訴訟費用之…
- 第69條法院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裁定停止原訴訟程序者,不妨礙依民事訴訟法為證據保全之裁定。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追加之訴確定…
- 第70條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併案請求之勞工,不以被選定人之會員為限。
- 第72條法院應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職權宣告免為假執行而未為宣告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四條規定以判決補充之。
- 第73條勞工就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或本法第四十二條之訴訟撤回選定者,其撤回應以文書證之。勞工不服前項訴訟之裁判,撤回選定而自…
- 第74條應行勞動調解程序之勞動事件,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未行勞動調解程序而廢棄原判決。
- 第75條暫免徵收部分裁判費之勞動事件,經撤回起訴、上訴、成立和解或調解者,當事人所得聲請退還之裁判費,以所繳裁判費超過原應徵收裁…
- 第76條勞動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法官宜隨時依訴訟進行程度鼓勵兩造合意移付調解。前項情形,得自法院聘任之勞動調解委員中,依個案需求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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