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或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事業或團體而言。
本辦法所稱受有報酬,指兼任前項職務受有金錢給與或非金錢之其他利益而言。
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 第3條
本法規已於 2023-03-30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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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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