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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51-1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因疫情影響致無法符合者,航空器使用人於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申請民航局審查核准者,得延展三個月。經核准延展者,如於前項期間持續受疫情影響時,得依前項規定申請民航局核准再予延展。
  2. 行政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第7條 …況接受委託檢查工作。一、民用航空局之通知。二、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之申請,並通知民用航空局。
  3. 行政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第12條 …查機關或團體執行檢查工作,其所需之檢查費用,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負擔。
  4. 行政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2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乘客及載運貨物或行李之損害賠償額,除法律別有規定或特別契約另有約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前項特別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其約定之損害賠償額不得低於本辦法所定之標準。
  5. 行政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3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依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對於每一乘客應負之損害賠償,其賠償額依下列標準。但被害人能證明其受有更大損害者,得就其損害請求賠償:一、死亡者:新台幣三百萬元。二、重傷者: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前項情形…
  6. 行政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4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於載運貨物或行李之損害賠償,其賠償額依下列標準:一、貨物及登記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公斤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元。二、隨身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一乘客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二萬元。
  7. 行政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5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應以不低於前二條所定之賠償額標準,投保責任保險。
  8. 行政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6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客貨之損害者,其賠償責任不受本辦法賠償額標準之限制。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其受僱人或代理人執行職務時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同一責任。
  9. 行政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7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於乘客及載運貨物或行李之損害賠償,應自接獲申請賠償之日起三個月內支付之。但因涉訟或有其他正當原因致不能於三個月內支付者,不在此限。
  10. 行政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8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其責任之限制,應向乘客或貨物託運人為適當之通知;其在客票或貨物運送單上登載本辦法或作簡要說明者,視為已有適當之通知。
  11.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包括下列情事之一: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土地之管理機關或使用人。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與民間機構合作開發。前項第一款之使用人,就使用土地申請劃設為自由貿易港區,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書面同意。
  12.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2條 …組員、地面工作人員或公眾之安全。二、組員:指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指派於飛航時在航空器內工作之人員。三、空廚餐飲:指使用於航空器上之食品、飲料及其有關設備。四、侍應品:指除空廚餐飲外,於航空器上服務乘客之報紙、雜誌、耳機…
  13.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6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監控航空器附近活動之人員及車輛,並防止未經授權之人員進入航空器。
  14.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7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航空器未作業或未維修時,應實施下列保安控制措施:一、關閉艙門。二、撤離空橋或關閉機坪及乘客管制區與空橋相連通之進出管制門。三、撤離登機梯、工作梯架及其他可供進出航空器之機具設備。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15.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8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航空器飛航前,實施清艙檢查或保安搜查。航警局於下列情形或必要時,得對航空器實施清艙檢查或保安搜查,並於實施前,通知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一、接獲非法干擾行為之情資。二、有其他治安或飛航安全之顧慮。
  16.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10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乘客辦理報到劃位時,核對乘客身分證明文件及要求乘客個別辦理行李託運。但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之航空保安計畫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乘客登機時,對其搭機文件進行核對。
  17.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11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防止託運行李於接收後或經航警局安全檢查後,至航空器起飛前,被未經授權之人員接觸;如被未經授權之人員接觸,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將該託運行李交由航警局重新進行安全檢查。
  18.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12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運送未登機乘客之託運行李。未與乘客同機運送之行李,應再經航警局安全檢查後,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始得運送。但符合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不可歸責於乘客之事由。二、全程施以保安控制。三、航空器所有人…
  19.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13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防止乘客下機時,將其個人物品留置於客艙內。
  20.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14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發現於乘客管制區範圍內,已通過及未通過安全檢查之乘客有混雜或接觸之情形時,應要求乘客及其手提行李於登機前,再經航警局安全檢查。
  21.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15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防止任何人進入作業中之報到櫃檯。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對保管或作業中之機票、登機證、行李條及乘客搭機文件,應隨時防止被盜用。
  22.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16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接受武器託運時,應通知航警局派員確認武器未裝填彈藥,並置於航空器飛航時無人可觸及之處。
  23.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17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防止貨物於收受後至航空器起飛前,被未經授權之人員接觸。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發現貨物被未經授權之人員接觸時,應即通報航警局處理。
  24.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18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站地勤業及空廚業,應確保空廚餐飲及侍應品於裝載航空器前已經保安控制,並於進入管制區時,接受航警局檢查。
  25.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9條 …單(如附件一),並於搭乘航空器前二十四小時送達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但經執行機關與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協調同意者,不受二十四小時之限制。機關執行無人戒護之被戒護人遣送作業,應填具無人戒護遣送作業通知單(如附件二),並於搭…
  26.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21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將戒護人及被戒護人之人數及乘坐位置,通知機長及客艙組員。組員不得提供酒精性飲料予戒護人及被戒護人,並不得提供金屬餐具及各類刀具予被戒護人。
  27.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22條 …空器上執行保安任務,並於搭機前七十二小時,通知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但緊急情況時,不受七十二小時通知之限制。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接獲前項通知後,應轉知起運國、過境國及目的地國之有關航空站作業單位。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載…
  28.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23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其他與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應指派適當人員擔任保安控制人員。擬訂、訂定、修正航空保安計畫之人員或監督其執行之人員或於每一作…
  29.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24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有足夠證據顯示航空器可能為非法干擾行為之目標時,應依其航空保安計畫所訂之緊急應變計畫處理,並即通知航警局;如航空器已起飛,另應即通報相關航空站及飛航管制單位。
  30.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5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得知航空器上發生非法干擾行為時,應即通知航警局及民航局,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非法干擾行為事件初報表(如附件三)送航警局及民航局;於七十二小時內完成民航局飛航安全作業管理系統之填報作業。航警局於得知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