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7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航空器未作業或未維修時,應實施下列保安控制措施:一、關閉艙門。二、撤離空橋或關閉機坪及乘客管制區與空橋相連通之進出管制門。三、撤離登機梯、工作梯架及其他可供進出航空器之機具設備。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接獲非法干擾行為之情資或航警局通知時,應派人監護其航空器,並對航空器停放之機坪及其周遭作詳細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