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航空器飛航前,實施清艙檢查或保安搜查。航警局於下列情形或必要時,得對航空器實施清艙檢查或保安搜查,並於實施前,通知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一、接獲非法干擾行為之情資。二、有其他治安或飛航安全之顧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