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7條 法規: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7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於乘客及載運貨物或行李之損害賠償,應自接獲申請賠償之日起三個月內支付之。但因涉訟或有其他正當原因致不能於三個月內支付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