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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 57 頁-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8條 …於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公開展覽期間內,人民或團體得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受理申請機關提出意見。受理申請機關應於公開展覽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彙整前項意見,檢同開發申請文件,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受…
- 行政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9條 人民檢舉違章建築,檢舉人姓名應予保密。
-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10條 …開展示;其展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經常保持清晰完整,以供人民閱覽。
-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16條 …人。前項分區圖複印本,發交有關鄉(鎮、市)公所保管,隨時備供人民免費閱覽。
-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18條 …區域公共設施之興修,得邀同有關政府機關、民意機關、學術機構、人民團體、公私企業等組成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
-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22條 …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逕行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第一項審議前,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提出意見,由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參考審議。依第一項規定核准之事業概要,直轄…
-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32條 …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意見,由各級主管機關予以參考審議。經各級主管機關審議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依第七條規…
-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26條 …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前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第23條 行政區以供政府機關、自治團體、人民團體及其他公益上需要之建築物使用為主,不得建築住宅、商店、旅社、工廠及其他娛樂用建築物。但紀念性之建築物與附屬於建築物之車庫及非營業性之招待所,不在此限。
- 行政營造業法 第4條 …業公會不得拒絕。營造業公會無故拒絕營造業入會者,營造業經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後,視同已入會。
- 行政營造業法 第64條 營造業公會違反第四條第二項或第四十六條規定者,由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4條 …二十二條規定之全部事項及考慮未來發展需要,並參考機關、團體或人民建議作必要之修正。依前項規定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其涉及主要計畫部分,得一併檢討之。
-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13條 …依照本法所定程序辦理變更;無須變更者,應將檢討結果連同團體或人民建議於提經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層報核定機關提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及核定後,公告周知。
-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16條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團體或人民申請變更都市計畫或建議,除有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情事外,應彙集作為通盤檢討之參考,不得個案辦理,零星變更。
-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46條 …期及地點刊登於政府公報、網際網路及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團體或人民得於公告徵求意見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及地址,向辦理機關提出意見,供作通盤檢討之參考。
- 行政民防法施行細則 第7條 …身心障礙者,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人民。
- 行政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第1條 凡人民及依法成立之機關團體之自衛槍枝,依本條例管理之。現役軍人自衛槍枝持有、申請查驗給照、異動、處分、徵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 行政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第6條 人民自衛槍枝,每人以甲乙種各一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甲乙種各二枝,並應申請查驗給照,其程序如左:一、備具請領執照申請書三份,連同住戶、商店或公務員、現役軍人、自治人員、民意代表之擔保等相關證明文件,及本人最近二寸半身正面脫…
- 行政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人民置備之槍枝係專供狩獵用之乙種自衛槍枝者,須同時請領狩獵許可證。
- 行政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營造業工地主任得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設立公會,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輔導及服務等業務。
- 行政民防法 第1條 為有效運用民力,發揮民間自衛自救功能,共同防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以達平時防災救護,戰時有效支援軍事任務,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行政民防法 第5條 中華民國人民依下列規定參加民防團隊編組,接受民防訓練、演習及服勤: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民政、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
- 行政民防法 第15條 …交豁免權人員所有者。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執行公務所必需者。三、人民日常基本生活所必需者。四、其他經行政院指定公告者。
- 行政民防法 第22條 …調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就下列事項發布命令並執行之:一、人民及物資之管制疏散。二、禁止或限制民用航空器、船舶之航行。三、實施避難及交通、燈火、音響之管制。四、協助國軍實施防空作戰之監視、通報。五、協助防空事項調查之提…
-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機關(構)、學校、團體、人民或廠商,依本辦法規定購置使用、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槍砲、彈藥,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前項許可,得委任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
-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人民得購置使用魚槍,每人以二枝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購置使用:一、未成年。二、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經確定。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持有人攜帶經許可之魚槍外出者,應隨身攜帶執照。持有人之戶籍所在地變更時,…
-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人民或團體因紀念、裝飾、健身表演練習或正當休閒娛樂之用,得申請持有刀械。但人民或團體負責人有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人民或團體申請持有刀械,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或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三、刀械彩色圖例一式六份,並詳述刀械數量、用途、刀柄、刀…
-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人民或團體申請進出口刀械前,應檢附刀械型錄、型號、數量及用途等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同意文件,並持向財政部關務署所屬各關申請查驗通關;同意文件遺失或毀損時,應申請補發。於國內購置…
-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人民或團體有本條例第五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其刀械及許可證持有人或其繼承人應於撤銷或廢止其許可翌日起十五日內,連同執照報由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給價收購;無報繳人者,由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