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46條 法規: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六章 作業方法 第46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辦理機關應將通盤檢討範圍及有關書件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公告三十天及舉行座談會,並將公告徵求意見之期間及舉辦座談會之日期及地點刊登於政府公報、網際網路及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團體或人民得於公告徵求意見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及地址,向辦理機關提出意見,供作通盤檢討之參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