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第23條 法規: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三章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第23條 行政區以供政府機關、自治團體、人民團體及其他公益上需要之建築物使用為主,不得建築住宅、商店、旅社、工廠及其他娛樂用建築物。但紀念性之建築物與附屬於建築物之車庫及非營業性之招待所,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