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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查開發計畫時,應徵詢相關機關意見,必要時得邀請開發申請人列席說明。前項審查內容涉及專門技術或知識部分,得委託專業機構或學術團體代為審查;其所需費用由開發申請人負擔。
  2.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1條 …市)主管機關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開發所在地公告三十日。
  3.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2條 開發人變更開發計畫內容時,應依原申請許可之程序辦理。
  4.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3條 開發人於取得開發許可後,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將其開發權利讓與他人。依前項規定受讓開發權利人,承受其讓與人因開發許可所生之權利義務。
  5.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4條 開發計畫經審查許可後,開發人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一年內檢具造地施工計畫、施工設計書、圖等向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造地施工許可;經其審查符合規定後,通知開發人簽訂開發契約,並發給該許可。但開發人為主管機關或其承辦造地施工許…
  6.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5條 開發人、設計人、監造人或承造人因開發計畫之實施,而有侵害他人財產、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7.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6條 施工期間,開發人應依施工進度分期分區紀錄並拍照備查,於申報完工認可時一併送請主管機關審查。該管主管機關應會同各有關機關隨時抽查,發現有不合格引起公害之原因者,應依契約規定令其限期改善或停工。
  8.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7條 開發人完成造地開發時,應即報請該管主管機關進行勘驗,經勘驗合格者,發給完工認可證明。
  9.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7-1條 開發人完成造地開發後,應將人工設施及開發區海底地形實測資料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10.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8條 …經完工認可之海埔地應依法辦理地籍測量及土地總登記,並依其使用開發計畫辦理土地使用編定、變更編定或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變更。
  11.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9條 造地開發完成之海埔地,其公共設施用地所有權登記,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其屬中央機關開發者,登記為國有。二、其屬地方政府開發者,登記為直轄市有或縣(市)有。三、其屬民間開發者,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
  12.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20條 造地開發完成之海埔地,開發人得依其經許可之土地分配比例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或租用。其扣除開發人所有土地及公共設施用地後之剩餘土地,依前條規定登記為公有。前項土地分配比例,指依開發成本抵算之等值土地面積;該等值土地面積之…
  13.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21條 開發完成之海埔地,其公共設施由公共設施用地管理機關管理維護。
  14.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23條 為規劃、開發、管理海埔地須進出海岸者,應依海岸管制有關規定辦理。
  15.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24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核准造地開發計畫而未施工者,其以後之程序,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16.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26條 申請開發及造地施工許可,應繳納審查費,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審查費之收支,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17. 行政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最高補助金額依附表規定辦理:一、第三條第三款服務費用:(一)開發費:租屋服務事業與住宅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以下簡稱包租契約)並與次承租人簽訂轉租契約後按件核給;包租契約未達一年者,開發費按契約年度日數比例核給,並應追繳…
  18. 行政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14條 …區域計畫地區之山坡地,申請建築,除依本辦法規定外並應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19.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5條 左列地區應擬定區域計畫︰一、依全國性綜合開發計畫或地區性綜合開發計畫所指定之地區。二、以首都、直轄市、省會或省(縣)轄市為中心,為促進都市實質發展而劃定之地區。三、其他經內政部指定之地區。
  20.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7條 …。四、區域機能。五、人口及經濟成長、土地使用、運輸需要、資源開發等預測。六、計畫目標。七、城鄉發展模式。八、自然資源之開發及保育。九、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及土地分區管制。十、區域性產業發展計畫。十一、區域性運輸系統計畫。十二…
  21.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12條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區域內有關之開發或建設事業計畫,均應與區域計畫密切配合;必要時應修正其事業計畫,或建議主管機關變更區域計畫。
  22.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13條 …一者,得隨時檢討變更之:一、發生或避免重大災害。二、興辦重大開發或建設事業。三、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建議。區域計畫之變更,依第九條及第十條程序辦理;必要時上級主管機關得比照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變更之。
  23.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15-1條 …縣(市)政府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時,逕為辦理分區變更。二、為開發利用,依各該區域計畫之規定,由申請人擬具開發計畫,檢同有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報經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辦理分區變更。區域計畫擬定機關為…
  24.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15-2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開發之案件,經審議符合左列各款條件,得許可開發︰一、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者。二、不違反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基於中央法規或地方自治法規所為之土地利用或環境保護計畫者。三、對環境保護、自然…
  25.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15-3條 申請開發者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取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辦理分區或用地變更前,應將開發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完成分割移轉登記為各該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市)有,並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繳交開發影響費,作為改…
  26.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15-4條 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開發之案件,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受理後六十日內,報請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辦理許可審議,區域計畫擬定機關並應於九十日內將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延長一次,其延長期間並不得…
  27.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19條 …行委員會之任務如左:一、有關區域計畫之建議事項。二、有關區域開發建設事業計畫之建議事項。三、有關個別開發建設事業之協調事項。四、有關籌措區域公共設施建設經費之協助事項。五、有關實施區域開發建設計畫之促進事項。六、其他有關…
  28.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20條 …主管機關,應配合區域計畫及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建議,分別訂定開發或建設進度及編列年度預算,依期辦理之。
  29.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22-1條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為土地開發案件之許可審議,應收取審查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0.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1條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