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三章 造地施工管理 第17條 開發人完成造地開發時,應即報請該管主管機關進行勘驗,經勘驗合格者,發給完工認可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