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四章 土地使用管理 第18條 經完工認可之海埔地應依法辦理地籍測量及土地總登記,並依其使用開發計畫辦理土地使用編定、變更編定或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