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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第5條 信用合作社符合前條第一項之條件,且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以上,及投資時,前一個月底之備抵呆帳占逾期放款比率百分之一百以上者,得投資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其投資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該社核算基數百分之五。信用合作社投…
  2. 行政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第6條 信用合作社投資單一金融控股公司或單一銀行所發行之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及股票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該社核算基數百分之十五。信用合作社為前項投資時,符合下列條件,且被投資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符合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
  3. 行政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第7條 信用合作社投資下列各款有價證券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該社核算基數百分之十五:一、單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二、單一受益證券或單一資產基礎證券。
  4. 行政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第8條 信用合作社投資第二條第一項國內短期票券、國內金融債券、國內公司債、國內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該有價證券之信用評等,或該有價證券之發行人、保證人或承兌人之信用評等等級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
  5. 行政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第9條 信用合作社不得投資該社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短期票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股票。但投資下列有價證券不在此限:一、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二、經銀行保證之公司債。三、經其他金融機構…
  6. 行政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第10條 信用合作社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擔任創始機構(委託人)者,不得投資以其金融資產、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為基礎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信用合作社如擔任創始機構,得因信用增強目的而持有以其金融資產…
  7. 行政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核准信用合作社投資其他企業之股票,不計入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所定投資有價證券之限額。
  8. 行政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第12條 …基數,指上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扣除下列項目後之餘額:一、信用合作社對銀行持股超過一年以上者,其原始取得成本。二、持有各合作社聯合社社股之原始取得成本。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轉投資銀行以外之其他企業之原始取得成本。
  9. 行政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第13條 信用合作社應訂定投資有價證券之內部作業準則,並報經理事會通過實施。
  10. 行政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九十四年八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之信用評等等級及限額不符本辦法規定者,該有價證券得繼續持有至到期日。
  11.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2.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2條 …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者,係指信用合作社對其本社負責人、職員,或對與本社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對同一授信客戶之每筆或累計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或各該信用合作社核算基數百分…
  13.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3條 …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規定如下:一、所稱授信限額,指信用合作社對其本社負責人、職員、或對與本社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中:(一)對同一營利法人之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信用合作社核算基數百分…
  14.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5條 本辦法所稱核算基數,係指各信用合作社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減上一會計年度決算時社員已繳股金總額半數。
  15.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6條 信用合作社對其本社負責人、職員,或對與本社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應由各社社員(代表)大會於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限額內自行訂定最高限額。
  16. 行政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信用合作社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17. 行政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2條 …額。六、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指衡量交易對手不履約,致信用合作社產生損失之風險。該風險之衡量以信用合作社資產負債表內表外交易項目乘以加權風險權數之合計數額表示。七、市場風險應計提之資本:指衡量市場價格(利率、匯率及股價…
  18. 行政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3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信用合作社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即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係指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本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稱之資本等級,其劃分標準如下:…
  19. 行政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4條 …下列各項目之合計數額,減商譽、出售不良債權未攤銷損失及依信用合作社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所規定之應扣除項目之金額:一、股金。二、資本公積(固定資產增值公積除外)。三、法定盈餘公積。四、特別盈餘公積。五、…
  20. 行政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5條 第二類資本之範圍為下列各項目之合計數額,減依信用合作社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所規定之應扣除項目之金額:一、固定資產增值公積。二、重估增值。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之百分之四十五。四、營業準備及備抵…
  21. 行政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7條 …市場風險及作業風險所需資本之計算,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信用合作社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辦理。
  22. 行政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8條 各信用合作社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頒之計算方法及表格,經會計師覆核於每半年結(決)算後二個月內,申報資本適足率,並檢附相關資料。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信用合作社隨時填報,並檢附相關資料。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信用合…
  23. 行政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9條 信用合作社依前條規定申報之資本適足率,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資本適足率計算之規定審核其資本等級。信用合作社之資本等級經主管機關審核為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及資本嚴重不足者,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四條之二第…
  24. 行政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10條 信用合作社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揭露資本適足性相關資訊。
  25.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立及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2條 …經母國金融主管機關同意前來我國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並與我國合作分擔該銀行合併監督管理義務。五、母國金融主管機關及總行對其海外分行具有綜合監督管理能力。
  26.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立及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3條 …國金融主管機關所出具同意在我國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並與我國合作分擔該銀行合併監督管理義務及證明該銀行財務業務健全之文件。九、外國銀行辦理或委託律師、會計師辦理此項申請之負責人國籍證明文件;其非屬該銀行之法定代理人者,另…
  27. 行政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 第3條 發行機構申請自行發行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已取得主管機關核准發行電子票證,並營業一年以上。二、最近一年無違反金融相關法規,或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不妥適受主管機關處分或糾正之情事,或有違反情…
  28. 行政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 第4條 銀行申請自行發行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除應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最近半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之比率,且其資本適足率達該條規定…
  29. 行政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發行機構申請自行發行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應檢具下列書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申請書。二、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三、營業計畫書:載明自行發行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之業務範圍、業務…
  30. 行政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發行機構申請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除檢具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書件外,另應檢具下列書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國外機構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經所屬國家主管機關核發之電子票證營業執照與認證書及所屬國家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