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9條 信用合作社依前條規定申報之資本適足率,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資本適足率計算之規定審核其資本等級。信用合作社之資本等級經主管機關審核為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及資本嚴重不足者,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採取相關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