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6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6條 信用合作社對其本社負責人、職員,或對與本社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應由各社社員(代表)大會於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限額內自行訂定最高限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