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8條 各信用合作社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頒之計算方法及表格,經會計師覆核於每半年結(決)算後二個月內,申報資本適足率,並檢附相關資料。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信用合作社隨時填報,並檢附相關資料。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信用合作社,不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