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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 32 頁-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廣播電視事業協助播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訊息所受影響補貼辦法 第4條 …:一、民營無線廣播事業:每事業每月新臺幣三千元。二、民營無線電視事業:每頻道每月新臺幣二萬四千元。三、民營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每頻道每月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 行政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視事業:指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二、兒童頻道或兒童節目:指為未滿十二歲之人所製作之頻道或節目。
- 行政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電視事業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將節目分為下列五級,標示分級標識(如附圖),並依附表一規定時段播送,且不得違反附表二所列不得播出之例示:一、限制級(簡稱「限」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宜觀賞。二、輔導十五歲級(簡稱「輔十五」級):…
- 行政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第4條 電視節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限」級,並應鎖碼播送。一、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細節、自殺過程細節。二、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十八歲以上之人尚可接受者。三、以動作、影像…
- 行政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第5條 電視節目無第四條所列情形,但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輔十五」級。一、情節或對白涉及犯罪、恐怖、血腥、暴力、變態、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且表現方式非屬輕微但未令人產生殘虐印象或過度驚恐。二、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
- 行政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第6條 電視節目無前二條所列情形,但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輔十二」級。一、情節或對白涉及犯罪、暴力、恐怖、血腥、變態、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且表現方式輕微。二、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呈現輕微性表現或性暗示。三、其…
- 行政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第7條 電視節目無前三條所列情形,但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護」級。一、涉及打鬥、竊盜、驚悚、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二、涉及性或有混淆道德、價值觀者。三、其他對未滿六歲兒童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 行政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第8條 電視節目無前四條所列情形,適合一般觀眾觀賞者,得列為「普」級。
- 行政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第9條 電視節目預告之播送,準用第三條至第八條之規定。電視事業於兒童頻道或兒童節目所播送之廣告內容及時間限制,應符合「普」級或「護」級規定。
- 行政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第10條 電視事業播送節目,應於該節目開始及每段節目開始時,以疊印或插播卡方式,至少標示分級標識十秒鐘,其大小應與螢幕上電視事業之識別標識相當。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含有敏感性內容者,應於該節目開始時,視實際情節清晰加註警示訊息。所…
- 行政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第12條 電視事業提供之節目表、頻道總表、節目電子選單表或簡易節目電子選單表,應註明節目級別,供觀眾參考選擇收視。
- 行政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第13條 為落實電視節目分級,主管機關得協調民間團體成立第三公正組織,協助或輔導電視事業處理節目分級相關事宜。
-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2條 …(以下簡稱本會)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競選活動期間,應舉辦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前項電視時段由本會洽商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
-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3條 電視政見發表會應舉辦四場,其中總統候選人三場、副總統候選人一場。每一候選人於每場電視政見發表會發表政見之時間為三十分鐘,分三輪發表政見,每一輪時間十分鐘。電視政見發表會之錄製、播放由前條所定之電視公司負責,每一電視公司負…
-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4條 電視政見發表會由電視臺以現場立即方式播出。候選人應於指定時間內,到達指定之政見發表會會場,並於政見發表會開始前,依候選人簽到順序舉行抽籤,以決定政見發表之次序,三輪政見發表順序一次抽定,經抽定之次序不得變更。候選人如於抽…
-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6條 候選人參加電視政見發表會由本人親自為之,不得由他人替代,或請求以錄影帶播出。候選人發表政見時,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或有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政見發表時除主持人、本會指定之選務人員外,他人不得在場。現場使用之道具背景,…
-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7條 電視政見發表會由本會推派委員為主持人,負責主持,維持現場秩序,有前條第二項情事者,應予制止,並得不予播出。
-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8條 電視政見發表會置計時員,於主持人指定候選人每次發言開始計時;並於候選人每一輪發表政見於規定時間屆滿前三分鐘,按鈴一短聲示意,時間屆滿按鈴二長聲,候選人應即結束發言,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延長。如仍不停止發言時,主持人應立即制…
-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9條 電視台播放電視政見發表會時,中途不得插播廣告。
- 行政廣播電視法 第1條 為促進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保障公眾視聽權益,增進公共利益與福祉,維護視聽多元化,特制定本法。
- 行政廣播電視法 第2條 …如下:一、廣播:指以無線電進行聲音之播送,以供公眾收聽。二、電視:指以無線電進行視訊之播送,以供公眾收視、聽。三、廣播、電視電臺:指依法核准設立之廣播電臺與電視電臺(以下簡稱電臺)。四、廣播、電視事業:指經營廣播電臺與電…
- 行政廣播電視法 第4條 廣播、電視事業使用之電波頻率,為國家所有,由交通部會同主管機關規劃支配。前項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
- 行政廣播電視法 第5條 政府為特定目的,以政府名義所設立者,為公營廣播、電視事業。由中華民國人民組設之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所設立者,為民營廣播、電視事業。廣播、電視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及捐助財產總額,由主管機關定之。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廣播、…
- 行政廣播電視法 第5-1條 …、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政府、政黨不得捐助成立民營廣播、電視事業。本法修正施行前,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有不符前二項所定情形之一者,應自…
- 行政廣播電視法 第10條 廣播、電視事業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廣播、電視執照,始得營運。廣播、電視事業之許可,主管機關得考量設立目的、開放目標、市場情況、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採評審制、拍賣制、公開招標制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廣播、電視…
- 行政廣播電視法 第10-1條 取得廣播、電視事業籌設許可者,應於六個月內依電信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臺架設許可證,於完成架設後,申請電臺執照,並應於取得電臺執照後六個月內,申請核發廣播或電視執照。廣播、電視事業之營運計畫有變更者,應向主…
- 行政廣播電視法 第11條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 行政廣播電視法 第12條 廣播或電視執照,有效期間為九年。前項執照於有效期間屆滿前,應依主管機關之公告,申請換發執照。申請換發執照之資格、條件與程序及其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執照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年內為之。…
- 行政廣播電視法 第12-1條 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換發廣播或電視執照案件時,應審酌左列事項:一、營運計畫執行情形、頻率運用績效評鑑結果及未來之營運計畫。二、財務狀況。三、電臺發射機及天線地點是否與核准者相符。四、營運是否符合特定族群或服務區域民眾需求。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