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第7條 法規: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7條 電視節目無前三條所列情形,但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護」級。一、涉及打鬥、竊盜、驚悚、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二、涉及性或有混淆道德、價值觀者。三、其他對未滿六歲兒童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