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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視事業:指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
二、兒童頻道或兒童節目:指為未滿十二歲之人所製作之頻道或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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