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第6條 法規: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6條 電視節目無前二條所列情形,但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輔十二」級。一、情節或對白涉及犯罪、暴力、恐怖、血腥、變態、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且表現方式輕微。二、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呈現輕微性表現或性暗示。三、其他對未滿十二歲兒童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