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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 38 頁-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95條 各類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證權限如下:一、A類檢定證:得依維修廠或航空器使用人所賦予之權限,對所執行之停機線例行維修與簡易缺點改正工作項目辦理維修簽證。二、B1類檢定證:除具前款相關A類檢定證之權限外,得於執行航空器結構、…
-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96條 持有A類檢定證者,應完成維修廠或民用航空人員航空維修訓練機構相關航空器工作項目訓練課程並取得證明文件,始得依維修廠或航空器使用人所賦予之權限執行維修簽證。
-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97條 B1類、B2類及C類檢定證持有人申請加註航空器型別項目者,應檢附完成相應航空器型別訓練課程之證明文件。前項所完成之航空器型別訓練課程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由民用航空人員航空維修訓練機構、民航局認可之航空器製造廠辦理或依民航…
-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98條 持有B1類、B2類、B3類及C類檢定證者,除民航局認定該航空器有複雜度需申請單獨之航空器型別項目外,得依航空器型別群組申請。依前項申請型別群者,應具所申請航空器型別群組實際維修工作經驗。
-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99條 申請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證、新增檢定類別、技術限制移除或加註航空器型別項目者,應備有訓練或工作經歷紀錄簿,用以登錄並證明其訓練及工作經歷。
-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00條 維修員之檢定類別如下:一、螺旋槳類別:(一)一級:固定螺距式螺旋槳。(二)二級:固定螺距式以外之螺旋槳。二、無線電設備類別:(一)一級:通信設備。(二)二級:導航設備。(三)三級:雷達設備。三、儀器類別:(一)一級:機械…
-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01條 申請維修員檢定證者,其年齡應滿十八歲,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符合下列規定:一、為維修廠雇用,具所申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類別十八個月以上實際維修工作經驗,且領有證明文件者。但持有飛機修護技術士證者…
-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02條 申請維修員檢定證者,學科項目應檢定民用航空法與相關法規及人為因素學。申請維修員術科檢定者,其檢定項目依維修員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維修廠應就維修員申請檢定類別,備妥所需廠房、設備、工具及文件手冊供檢定使用。
-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03條 維修員應在所屬維修廠檢定授權範圍內,依照核准之作業程序,執行航空器零組件維修或督導、預防性維護、改裝及恢復可用簽證,並受該維修廠之監督、考核。維修員應瞭解維修廠、民用航空運輸業或普通航空業之手冊及相關技術規範,始得執行或…
-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04條 維修員因故不再執行其檢定項目時,其檢定證應由維修廠報請民航局繳銷。
-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05條 申請航空器簽派員檢定證者,其年齡應滿二十一歲,並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具下列資格之一及提出相關文件:一、申請前二年內,曾在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合格航空器簽派員督導下,從事助理航空器簽派員工作一年以上。二、完成民…
-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06條 申請航空器簽派員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一、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二、基本航行學。三、航空氣象。四、載重平衡。五、陸空通訊。六、飛航管理程序。七、人為因素學。
-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07條 申請航空器簽派員檢定證者,其術科檢定項目依航空器簽派員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08條 飛航管制員之檢定類別分為機場檢定、近場非雷達檢定、近場檢定、區域非雷達檢定及區域檢定五類。
-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09條 申請飛航管制員檢定證者,應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飛航管制科別錄取,並在具有該類別檢定證資格之飛航管制員監視下完成至少三個月實際飛航管制訓練,且完成民航局核准之學、術科訓練課程。申請飛航管制員檢定加簽者,除機場檢定…
-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10條 申請飛航管制員檢定證者,應依申請檢定類別檢定下列學科項目:一、民用航空法、飛航規則。二、航空氣象。三、機場管制飛航管理程序。四、機場管制飛航指南。五、近場管制飛航管理程序。六、近場管制飛航指南。七、區域管制飛航管理程序。…
-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11條 申請飛航管制員術科檢定者,其檢定項目依飛航管制員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12條 飛航管制員檢定證應註明類別及符合民航局訂定之無線電溝通英語專業能力檢定第四級至第六級之等級。飛航管制員應熟悉作業現況並依所持有檢定證之類別,提供或督導飛航管制服務。
-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13條 飛航管制員檢定證持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檢定證應於二十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第六條規定發現其飛航管制技能不符合規定,經重新檢定仍不符合規定者,應向民航局辦理註銷該檢定類別;其檢定證僅具單一檢定類別者,應向民航局辦理…
-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14條 有以外國人擔任航空人員需要者,應由業者向民航局申請檢定。該外國人應經學、術科檢定合格並轉請交通部核准後,由民航局發給檢定證。
-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15條 外國人持外國有效檢定證申請我國航空器駕駛員相應類別檢定證者,除應依第四條規定檢送相關文件外,並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一、航空器駕駛員經歷紀錄及原外國檢定證影本。二、原檢定證核發國航空人員檢定證有效證明。三、中央勞動主管機關…
-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16條 外國人持外國有效檢定證申請我國航空器簽派員、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或維修員相應類別檢定證者,除應依第四條規定檢送相關文件外,並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一、其外國航空器簽派員、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或維修員經歷紀錄及原外國檢定證影本。二、…
-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17條 外國人除依前二條規定申請我國航空人員檢定證外,得適用第二章至第六章規定申請檢定,並應檢附有效居留證影本或入出境許可證影本。
-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18條 依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十六條核發之檢定證持有人,於依第七條申請屆期重簽、逾期檢定或檢定加簽時,應再檢附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聘僱許可文件影本。在我國境內工作者,其依前項規定核發之檢定證效期,以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聘僱許…
-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19條 航空人員學、術科檢定費、學習證、檢定證、換發、補發及檢定證屆期重簽、加簽、逾期檢定、個人證照紀錄證明之各項證照規費,依附件五航空人員證照規費收費規定收費,並依預算程序辦理。外國人申請檢定及證照之規費依前項規定收費。申請本…
-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20條 …電溝通英語之專業能力應符合民航局訂定之無線電溝通英語專業能力檢定程序之規定,其檢定項目依無線電溝通英語專業能力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前項無線電溝通英語專業能力檢定程序及實施日期,由民航局公告之。
-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22條 本規則所定申請表、資格審查表及檢定報告表,由民航局公告之。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 第2條 為辦理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業務(以下簡稱檢定業務),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得委託其他機關、團體、個人辦理之。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 第3條 …。二、零組件:指使用於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之零件、組件。三、檢定機構:指受民航局委託從事檢定工作之機關或團體。四、檢定代表:指受民航局委託從事檢定工作之個人,分為工程檢定代表及製造檢定代表。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 第4條 民航局得將下列事項委託機關、團體、個人辦理:一、型別檢定證或補充型別檢定證之工程資料審查。二、大修理之審查。三、對於依據製造許可證、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或技術標準件核准書所製造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執行適航檢查及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