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18條 法規: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八章 外國人申請檢定證 第118條 依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十六條核發之檢定證持有人,於依第七條申請屆期重簽、逾期檢定或檢定加簽時,應再檢附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聘僱許可文件影本。在我國境內工作者,其依前項規定核發之檢定證效期,以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聘僱許可期限為準。依第一百十七條核發之檢定證持有人,於依第七條申請屆期重簽、逾期未達十二個月之逾期檢定或檢定加簽時,應檢附原經民航局核准之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之結業證書影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