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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92條航空器維修工程師之檢定類別分為:一、A類:指航空器一般維修。二、B1類:指航空器機體及發動機維修。三、B2類:指航空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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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文有附件第94條申請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證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並檢附相關文件,經民航局審查合格後,發給檢定證:一、申請A類、B1.2子類、…
- 第95條各類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證權限如下:一、A類檢定證:得依維修廠或航空器使用人所賦予之權限,對所執行之停機線例行維修與簡易…
- 第96條持有A類檢定證者,應完成維修廠或民用航空人員航空維修訓練機構相關航空器工作項目訓練課程並取得證明文件,始得依維修廠或航空…
- 本條文有附件第97條B1類、B2類及C類檢定證持有人申請加註航空器型別項目者,應檢附完成相應航空器型別訓練課程之證明文件。前項所完成之航空器…
- 第98條持有B1類、B2類、B3類及C類檢定證者,除民航局認定該航空器有複雜度需申請單獨之航空器型別項目外,得依航空器型別群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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