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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98條

持有B1類、B2類、B3類及C類檢定證者,除民航局認定該航空器有複雜度需申請單獨之航空器型別項目外,得依航空器型別群組申請。
依前項申請型別群者,應具所申請航空器型別群組實際維修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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