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 第3條 法規: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3條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一、裝備:指作用失效時,將會危害航空產品安全運作之主要組件。二、零組件:指使用於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之零件、組件。三、檢定機構:指受民航局委託從事檢定工作之機關或團體。四、檢定代表:指受民航局委託從事檢定工作之個人,分為工程檢定代表及製造檢定代表。 本條定義的名詞 裝備 零組件 檢定機構 檢定代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