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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 23 頁-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下列事項:一、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分支機構主管及顧問資料:(一)董事、監察人:姓名、性別、年齡、國籍或註冊地、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選(就)任日期、任期、初次選任日期及…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但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之分支機構不在其內。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9條 …存款帳戶。三、非個人使用者或特約機構屬總公司或受總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電子支付機構得將提領款項轉入或撥付款項至其所管轄之分支機構或總公司之金融機構相同幣別存款帳戶。四、電子支付機構得依使用者或特約機構擔任委託人簽訂之信託…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43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開始營業屆滿三年者,得申請設置境外分支機構,包括境外分公司及代表人辦事處。電子支付機構申請設立境外分支機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申請書。二、董事會議事錄。三、營業計畫書:如屬設置分公司者…
-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13條 …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五、限制轉投資、部分業務或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六、命令對負責人之報酬予以降低,且不得逾該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六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之平均報酬之百分之七十。七、派員監管或為其…
- 行政銀行法 第21條 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非經完成第二章所定之設立程序,不得開始營業。
- 行政銀行法 第26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於一定區域內限制銀行或其分支機構之增設。
- 行政銀行法 第27條 銀行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後核准辦理。
- 行政銀行法 第44-2條 …關之授信或其他交易。(六)限制轉投資、部分業務或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七)限制存款利率不得超過其他銀行可資比較或同性質存款之利率。(八)命令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降低後之報酬不得超過該銀行成為資本顯著不足前十二…
- 行政銀行法 第53條 …稱及其公司組織之種類。二、資本總額。三、營業計畫。四、本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五、發起人姓名、籍貫、住居所、履歷及認股金額。
- 行政銀行法 第55條 …開始營業時,應將中央主管機關所發營業執照記載之事項,於本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公告之。
- 行政銀行法 第57條 銀行增設分支機構時,應開具分支機構營業計劃及所在地,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營業執照。遷移或裁撤時,亦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銀行設置、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或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應事先申請,於申請後經過一…
- 行政銀行法 第58條 …業執照。前項合併或變更,應於換發營業執照後十五日內,在本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公告之。
- 行政銀行法 第61-1條 …制投資。四、命令或禁止特定資產之處分或移轉。五、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六、命令銀行解除經理人、職員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七、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八、命令提撥一定金額之準備…
- 行政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5條 …法第五條第一項有關信用評等之規定。五、本國銀行或證券商之海外分支機構或轉投資公司發行境外結構型商品符合下列條件者,得透過辦理本業務之銀行受託投資、自營買賣或銷售予外匯指定銀行之高資產客戶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境外高資產客戶…
- 行政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 第8條 …分確認。二、以親臨方式:(一)保險客戶得以親臨保經代公司或其分支機構營業處所方式申請辦理。(二)保經代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日後可資證明之方式提供法定相關告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同意網路投保或網路保險服務聲明事項、履行個資法告…
- 行政保險法 第137條 …件、發起人、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廢止許可、分支機構之設立、遷移或裁撤、保險契約轉讓、解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外國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
- 行政保險法 第143-6條 …該負責人支給平均報酬之百分之七十。(八)限制增設或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九)其他必要之處置。三、資本嚴重不足者:除前款之措施外,應採取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之處分。
- 行政保險法 第163條 …之文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解任事由、設立分支機構之條件、財務與業務管理、教育訓練、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銀行得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並應分別準…
- 行政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包括代表人辦事處及分行;所稱子公司,指臺灣地區銀行個別或合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司。
- 行政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3條 …灣地區銀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財政部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一、守法經營、業務績效良好且財務結構健全。二、具備國際金融業務專業知識與經驗暨良好外語能力人才。三、已設立國外部二年以上。申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
- 行政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許可: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可行性研究報告。三、營業計畫書。四、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暨營運管理及績效考核辦法。五、其他財政部規定之資料或文件。…
- 行政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5條 臺灣地區銀行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有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政府政策之要求者,財政部得不予許可;經許可者,財政部於必要時得廢止之。
- 行政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6條 臺灣地區銀行未經財政部許可,不得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
- 行政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7條 臺灣地區銀行經香港或澳門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分支機構、子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者,應檢具下列事項相關文件報經財政部准予備查後始得正式設立:一、香港或澳門金融主管機關之核准函。如已核發營業執照者,並應檢附執照影本。二、香港或澳…
- 行政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8條 臺灣地區銀行之子公司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行政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9條 …區金融法令規定者,應報經財政部核准。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或澳門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之負責人、營業地址或營業項目變動,應報財政部備查。
- 行政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10條 臺灣地區銀行於財政部核准其設立香港或澳門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前,須派員常駐當地辦理商情蒐集及籌備事宜者,應先檢具派駐人員及地點資料報經財政部核准後,始得派駐。
- 行政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財政部許可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者,除無須再申請設立許可外,仍適用本辦法。
- 行政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 第3條 …機關停業或財業務限制之處分。(四)最近一年未曾受主管機關廢止分支機構之處分。四、該投資應經保險業董(理)事會通過,保險業若屬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者,並應經其所屬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會通過。五、保險業董(理)事會設置風險管理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