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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 26 頁-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29條 …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二、依本法聲請調解者。三、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為聲明者。四、依法開始仲裁程序者。五、其他經依法開始起訴前應踐行之程序者。六、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聲請假扣押,已依…
- 司法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第3條 經核定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得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前項所稱調解,指在占缺法院或司法院指定之法院辦理調解業務;所稱司法行政工作,指以擔任會議主席、諮詢委員等身分出席會議,或以提出意見文書、審核文書、研擬方案…
- 司法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二月底前,分別造具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法官次半年度自願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清冊,函送主辦機關列管。前項冊列人員應於該半年度終了之六月底或十二月底前,提出下列文件,由所屬法院轉請主辦機關報請司法院備查:一、從事個人…
- 司法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第8條 …法院大法官,其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亦同。前項人員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時,以司法院為主辦機關,並準用第三條、第五條至前條之規定。
- 司法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第9條 …辦理案件之實任法官,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改依本辦法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2條 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法院)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遴聘、考核、訓練、解任、日費、旅費及報酬等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調解事件,指依本法第二章所定行勞動調解程序之事件。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4條 勞動調解委員辦理事務如下:一、擔任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勞動調解委員會之勞動調解委員,辦理勞動調解事件。二、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參與聘任法院及其上級審法院訴訟之諮詢。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5條 勞動調解委員應具有對於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之專門學識或經驗,由各法院遴聘;其人數依法院實際需要決定之,並區別為勞動組與事業組。法院遴聘之勞動調解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遴聘總人數三分之一。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6條 …)政府或其他適當之中央機關、全國性工會與工商團體徵求推薦勞動調解委員,將受推薦人員分別為勞動組及事業組,提供名冊予法院辦理勞動調解委員之遴聘。前項工會推薦之人應列於勞動組;工商團體推薦之人應列於事業組;機關推薦之人依其推…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7條 法院應就前條受推薦人員中,遴聘適當之人為勞動調解委員;其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優先遴聘之:一、品行端正,著有信譽。二、對調解工作富有熱忱。三、生活安定且有充裕時間。四、具有說服能力。五、對解決勞動紛爭具有專門經驗。六、具有性…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8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勞動調解委員;其已聘任者,應即予解任:一、現任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二、工作經驗未滿三年。三、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期滿而未經撤銷或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四、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9條 勞動調解委員因住居所遷移或其他事由,致不能執行職務者,得隨時以書面向法院辭任。法院知悉勞動調解委員有前項不能執行職務之情形而未辭任者,亦得予以解任。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10條 經法院遴選之勞動調解委員於受聘任前,應接受司法院或各法院所舉辦之專業研習課程至少十二小時。但續聘或已受他法院聘任為勞動調解委員者,不在此限。前項聘任前之專業研習課程,應包括勞動事件相關法令、性別平權、調解倫理及案例演練等…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法院應將遴聘之勞動調解委員,分列為勞動組名冊與事業組名冊,並記載其性別、學經歷、現職、就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具備之專門學識經驗、推薦單位及聯絡方式,供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或聘請參與諮詢之參考。前項名冊之分列,應依第六條第二項…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12條 勞動調解委員任期三年。但法院得依實際需要縮短之。前項任期屆滿,得續聘之。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3條 法院應製發聘書、服務證予勞動調解委員;其格式由司法院統一規定(附件二、附件三)。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14條 勞動調解委員於任期內,應接受下列研習及訓練:一、司法院或各法院舉辦之勞動專業研習課程,每年至少六小時。二、與性別平權相關之課程訓練,每年至少三小時。三、除前二款以外,法院視實際需要所舉辦之調解講習會或座談會。前項第二款之…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15條 勞動調解委員應向法院陳明可即時聯絡之電話號碼;如有變更,應即更新。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6條 勞動調解委員執行職務時,應配戴服務證。勞動調解委員應遵守勞動調解委員倫理規範(附件四)。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17條 勞動調解委員對因行勞動調解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及勞動調解委員會各成員之意見,應保守秘密。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18條 勞動調解委員於勞動調解期日或法官指定之日到場執行職務,其日費每次依新臺幣五百元支給。同一日於同法院到場二次以上者,以一次計。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19條 勞動調解委員因前條之情形到場,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公共自行車,長途以搭乘火車、高鐵、公民營客運汽車、輪船為原則;如座位有等位者以經濟(標準)座(艙、車)位標準支給;遇有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20條 勞動調解委員辦理勞動調解事件者,其在途及滯留日期內之住宿費及雜費,每日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每日給與之標準,依實支數計算。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21條 勞動調解委員請求報酬之數額,依調解事件之性質,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其他勞動調解事件,每人每件以新臺幣八百元為限。但承辦法官得視事件之繁簡、進行次數、終結情形、勞動調解委員參與狀況等情形…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22條 勞動調解委員於任期內參加司法院或法院舉辦之專業研習、講習會、座談會等會議,或應邀出席集會,受司法院、各級法院表揚者,得經遴聘法院院長事前許可,準用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支領費用。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3條 勞動調解委員辦理勞動調解事件請求日費、旅費及報酬,應於每次調解期日到場後十日內填具勞動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附件五),由承辦書記官核計其數額,送請法官審核後,一份附卷,一份送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並按程序結…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24條 勞動調解委員受聘請參與訴訟諮詢,其日費、旅費及報酬之支給,依專家諮詢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要點定之。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25條 法院認勞動調解委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應予評核者,得於徵詢勞動專業法庭庭長、法官及相關人員意見,並通知受評核之勞動調解委員陳述意見後,依情節輕重分別施予口頭告誡、限期改善或停止職務一定期間等措施:一、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