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5條 法規: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二章 勞動調解委員之遴聘及解任 第5條 勞動調解委員應具有對於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之專門學識或經驗,由各法院遴聘;其人數依法院實際需要決定之,並區別為勞動組與事業組。法院遴聘之勞動調解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遴聘總人數三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