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3,797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1 / 127 頁
  1. 行政環境用藥專供輸出申請作業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環境用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 行政環境用藥專供輸出申請作業準則 第2條 申請製造、加工專供輸出環境用藥,以持有與該專供輸出藥劑相同劑型之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之環境用藥製造業者為限。
  3. 行政環境用藥專供輸出申請作業準則 第3條 申請製造、加工專供輸出之環境用藥,不得含有本法公告禁用之成分。
  4. 行政環境用藥專供輸出申請作業準則 第4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申請製造、加工專供輸出之環境用藥,應檢具下列文件或資料一、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影本。二、登載主要產品之工廠登記文件影本。三、國外買方訂購文件正本,內容包括外國廠商名稱及地址、藥劑外文品名、有效成分、數量、劑型…
  5. 行政環境用藥專供輸出申請作業準則 第5條 經核准製造、加工專供輸出環境用藥者,應按月記錄製造、加工、輸出量;其記錄及紀錄保存準用本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6. 行政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環境用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7. 行政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病媒防治業及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使用特殊環境用藥者。
  8. 行政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環境用藥貯存場所應加鎖管理並標明環境用藥貯存區;環境用藥原體應貯存於具隔離設施之專用貯存區,與其他物質隔離,且應標明環境用藥原體專用貯存區。
  9. 行政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共同使用同一貯存場所時,應明顯區分並標明各業者之環境用藥貯存區。
  10. 行政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於營業場所置放環境用藥,其置放總量不得超過一百公升(公斤),並應設專櫥加鎖管理。病媒防治業於營業場所置放特殊環境用藥,其置放總量不得超過一千公升(公斤);未逾一百公升(公斤)者應設專櫥加鎖,…
  11. 行政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 第6條 環境用藥貯存場所或專用置放區不得設於室外或交通工具內。
  12. 行政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 第7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於貯存場所應備有下列安全防護設備:一、工作衣、工作帽、工作鞋、防毒口罩、防護眼鏡、防護手套等個人防護設備。二、緊急沐浴、洗眼設備及通風設備。三、滅火器。
  13. 行政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 第8條 環境用藥原體限由持有相同有效成分製造許可證之環境用藥製造業者使用。但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14. 行政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 第9條 非病媒防治業者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使用特殊環境用藥時,其所使用之藥劑應取得環境用藥許可證字號。
  15. 行政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使用特殊環境用藥者,其稀釋作業應於施作現場執行,該環境用藥之標示應保持完整。
  16. 行政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使用特殊環境用藥後,應妥善處理清洗施藥器材之廢水、廢液,且不得任意傾倒,避免污染環境。
  17. 行政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使用於生態及水源保育或保護區運作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18. 行政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使用於生態及水源保育或保護區運作管理辦法 第3條 於生態、水源等保育或保護區使用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其年使用量大於一百公斤(公升)者,應檢具下列文件或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一、使用人身分證明文件。二、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施用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一)環境…
  19. 行政環境用藥歇業停業撤銷廢止許可證照藥品處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環境用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20. 行政環境用藥歇業停業撤銷廢止許可證照藥品處理辦法 第2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者歇業、停業一年以上或經撤銷、廢止許可證或許可執照後,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將其庫存環境用藥數量及其處理方式,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前項環境用藥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21. 行政環境用藥歇業停業撤銷廢止許可證照藥品處理辦法 第3條 前條環境用藥經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應於三個月內處理完畢。
  22. 行政環境用藥歇業停業撤銷廢止許可證照藥品處理辦法 第4條 環境用藥依第二條方式處理完畢後,應於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處理文件,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23.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環境用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24.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2條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按月記錄環境用藥之製造、加工、輸出、輸入、販賣及使用數量,應於次月十日前完成紀錄。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必要時,指有因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國內發生重大疫情。二、環境用藥污染事件。三、環境用藥…
  25. 行政環境用藥廣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6. 行政環境用藥廣告管理辦法 第2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者(以下簡稱業者),登載或宣播環境用藥、病媒防治廣告(以下簡稱環境用藥廣告),以下列方式為限:一、影視(含電影、電視、錄影帶、光碟片等)。二、廣播。三、看板(含電子看板)。四、網…
  27. 行政環境用藥廣告管理辦法 第3條 業者登載或宣播環境用藥廣告時,應敘明廠商名稱及環境用藥許可證字號、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字號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字號。前項宣播以影視、廣播或電子看板方式為之者,得免敘明環境用藥許可證字號、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字號,或病…
  28. 行政環境用藥廣告管理辦法 第4條 環境用藥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假藉他人名義或保證為宣傳。二、以明示或暗示方式使人誤解環境用藥效能或性能。
  29. 行政環境用藥廣告管理辦法 第5條 環境用藥廣告內容不得有錯誤之使用示範或下列圖文、言語:一、誇張安全性,如環保配方、絕對安全、人畜無害、無毒性、安心使用或放心使用等。二、誇張效能,如立即見效、澈底殺滅、完全消滅、通通殺、根除或保證等。三、誇張製法,如特級…
  30.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1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四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第二項、環境用藥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及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