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歇業停業撤銷廢止許可證照藥品處理辦法 第3條 法規:環境用藥歇業停業撤銷廢止許可證照藥品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3條 前條環境用藥經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應於三個月內處理完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