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廣告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環境用藥廣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4條 環境用藥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假藉他人名義或保證為宣傳。二、以明示或暗示方式使人誤解環境用藥效能或性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