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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15條 各機關應設考績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定之。
  2.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16條 公務人員考績案,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時,如發現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者,應照原送案程序,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3.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18條 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4.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19條 各機關辦理考績人員如有不公或徇私舞弊情事時,其主管機關應查明責任予以懲處,並通知原考績機關對受考人重加考績。
  5.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20條 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6.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22條 不受任用資格限制人員及其他不適用本法考績人員之考成,得由各機關參照本法之規定辦理。
  7.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23條 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考績,均另以法律定之。
  8.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9.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2條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於每年年終辦理,其確有特殊情形不能如期辦理者,得由考績機關函經銓敘部同意展期辦理。但以不逾次年六月底為限。考績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年終考績年資中一月或十二月未足月者,均以一個月計;另予考績年資未滿一個…
  10.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3條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予以評分。其中工作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六十五;操行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五;學識及才能各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考績表格式,由銓敘部定之。但各機關得視業務特殊需要,另行訂定,報銓敘部…
  11.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應就考績表按項目評分,除本法及本細則另有規定應從其規定者外,須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下列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條件二目以上之具體事蹟,始得評列甲等:一、特殊條件:(一)因完成重大任務,著有貢獻,獲頒勳章…
  12.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6條 …由機關長官衡量其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或就其具體事蹟,評定適當考績等次。受考人兼具第四條及本法第六條所列舉甲等及丁等條件者,除其獎懲已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相互抵銷者外,由機關長官視情節,評定適當考績等次。
  13.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7條 依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應另予考績者,關於辦理其考績之項目、評分比例、考績列等標準及考績表等,均適用年終考績之規定。另予考績,於年終辦理之;因免除職務、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
  14.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8條 …依法權理人員,以經銓敘部依其所具任用資格銓敘審定之職等,參加考績。調任同官等內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人員,以原職等參加考績。
  15.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9條 依本法給與之考績獎金,其給與標準如下:一、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十二月二日以後調任其他機關,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者,亦同。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日之俸給總…
  16.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法第十條所稱在考績年度內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已敘較高俸級,指當年二月至十二月間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並自所任職等本俸最低俸級起敘之俸級,高於原敘俸級。但不包括下列情形:一、依法取得較高等級考試及格資格改敘俸級。二、…
  17.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12-1條 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併資辦理之年終考績,如其原任職務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或較高者,得作為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之年資;併資辦理之另予考績,符合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後段所定條件者,亦同。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
  18.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由各機關視業務情形自行訂定,報請上級機關備查。各機關依法設置考績委員會者,其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應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由核定機關核定。機關長官對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結果有意見時,得簽註意見,交考績委員會復…
  19.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功,以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為主要貢獻者為限:一、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主管機關採行確有重大成效。二、對主辦業務,建立完善制度或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主管機關採行確有顯著成效…
  20.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應併入年終考績增減分數。嘉獎或申誡一次者,考績時增減其分數一分;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增減其分數三分;記一大功或一大過者,增減其分數九分。前項增分或減分,應於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時為之。獎懲之增減分…
  21.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屬員之平時考核應依規定確實辦理,其辦理情形列入該單位主管年終考績參考。
  22.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應由人事主管人員查明受考人數,並分別填具考績表有關項目,送經單位主管,檢同受考人全年平時成績考核紀錄,依規定加註意見後,予以逐級評分簽章,彙送考績委員會初核。
  23.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機關長官覆核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案,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除未變更考績等次之分數調整,得逕行為之外,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有關人員,指受考人、受考人之主…
  24.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各機關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辦理後,應按官等編列清冊及統計表,併送核定機關核定後,送銓敘部依法銓敘審定。其中考列丁等者,應檢附其考績表。統計表亦得由核定機關彙總編送,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應另列清冊。前項考績清冊及統計表格式,由銓…
  25.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年終考績案經各核定機關核定後,送達期限,由銓敘部按照實際情形規定之,至遲不得逾次年三月。但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展期辦理者,不在此限。上級機關核轉或核定下級機關考績案時,如發現其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者,應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
  26.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敘部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或核定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對公務人員考績案,如發現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於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時,或核定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查明各機關辦理考績人員有不公或徇私舞弊情事,通知原考績機關對受…
  27.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八條但書所稱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指受考人自收受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令、考列丁等免職令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復審,自期滿之次日起執行;或收受復審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未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自期滿之次日起執…
  28.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受考人於收受考績通知後,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前項考績更正或變更,得填具考績更正或變更申請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由…
  29.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應屆辦理考績期間,人事主管人員未向機關長官簽報辦理考績者;或機關長官據報而不予辦理者;或不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期限辦理者;均以遺漏舛錯論。
  30. 考試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 第8條 …合下列條件者,得被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一、品行優良且最近三年考績(成)均列甲等或職務評定均為良好。但最近三年因下列情事之一,致未辦理考績(成)或職務評定之年度,不受上開服務成績條件之限制:(一)育嬰、選送進修期滿經奉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