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18條 法規:公務人員考績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考績目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8條 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