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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 67 頁-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30條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公用事業及其他公共設施,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為有必要時,得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並准收取一定費用;其獎勵辦法由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定之;收費基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公…
-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41條 …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其因變更使用或遷移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
-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47條 …不妨礙都市發展及鄰近居民之安全、安寧與衛生之原則下,於邊緣適當地點設置之。
-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49條 …物之補償以重建價格為準。前項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成補償標準,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議之。
-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52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公有土地必須配合當地都市計畫予以處理,其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於興修公共設施時,依法辦理撥用;該項用地如…
-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57條 主要計畫經公布實施後,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依第十七條規定,就優先發展地區,擬具事業計畫,實施新市區之建設。前項事業計畫,應包括下列各項:一、劃定範圍之土地面積。二、土地之取得及處理方法。三、土地…
-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59條 …區建設範圍內,於辦理區段徵收時各級政府所管之公有土地,應交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照新市區建設計畫,予以併同處理。
-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60條 …地已有指定用途,且不牴觸新市區之建設計畫者,得事先以書面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整其位置或地界後,免予出售。但仍應負擔其整理費用。
-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61條 私人或團體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後,得舉辦新市區之建設事業。但其申請建設範圍之土地面積至少應在十公頃以上,並應附具下列計畫書件:一、土地面積及其權利證明文件。二、細部計畫及其圖說。三、公共設施計畫。四、建築物配…
-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67條 更新計畫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辦理。
-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71條 …公所為維護地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物之加強管理,得視實際需要,於當地分區使用規定之外,另行補充規定,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實施。
-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73條 國民住宅興建計畫與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實施之舊市區更新計畫力求配合;國民住宅年度興建計畫中,對於廉價住宅之興建,應規定適當之比率,並優先租售與舊市區更新地區範圍內應予徙置之居民。
-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76條 …使用之公有土地及接連都市計畫地區之新生土地,由實施都市計畫之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管理使用,依法處分時所得價款得以補助方式撥供當地實施都市計畫建設經費之用。
-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79條 …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
-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86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其實施狀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於每年終了一個月內編列報告,分別層報內政部或縣(市)政府備查。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第6條 …市)政府應將公開展覽日期、地點連同舉辦說明會之日期、地點刊登當地新聞紙三日、政府公報及網際網路,並在有關村(里)辦公處張貼公告。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第10條 …其計畫書附帶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都市更新方式辦理者,應檢附當地縣(市)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前項計畫書規劃之公共設施用地兼具其他使用項目者,應於計畫書內載明其主要用途。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第32條 …四、其他使用分區:依都市計畫書規定。前項各使用分區之建蔽率,當地都市計畫書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另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行政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3條 …因地形地物等阻礙,無法於實地豎立之樁。四、副樁:在虛樁附近適當地點另行設置以指示虛樁位置之樁。
- 行政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4條 …點極易損毀者,得設虛樁,僅測定坐標,不埋設標石,並應在附近適當地點設置副樁以指示其位置。但情況特殊者,得免設置副樁。
- 行政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8條 …及樁位坐標表、控制測量成果公告三十日,並將公告地點及日期刊登當地新聞紙三日、政府公報及網際網路,公告期滿確定。都市計畫樁由特定區管理機關測定者,應於樁位測釘並經檢查校正完竣後三十日內,送請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項規…
- 行政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第18條 國軍眷區以外之軍人軍眷新違章建築,當地憲兵隊於接獲通知(口頭或電話通知後補辦書面通知手續)後,未能及時到達現場維持秩序或擔任上項工作不力或故延無法拆除者,視其情節輕重,由國防部按現行有關法規,對其主管及執行人員分別予以適…
- 行政營造業法 第3條 …木包工業:係指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廠商。六、統包:係指基於工程特性,將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安裝等部分或全部合併辦理招標。七、聯合承攬:係指二家以上之綜合營造…
- 行政營造業法 第68條 離島地區營造業承攬當地工程者,其營造業人員之設置,得不適用第七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前項所稱離島地區之範圍、人員設置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9條 …築使用,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等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領臨時建築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13條 依本辦法申請之臨時建築使用,應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造冊管理,並每半年彙送開發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4條 …使用細目、建蔽率及最大建築面積限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當地情形及公共設施興闢計畫訂定之。
-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5條 …木構造、鋼構造及冷軋型鋼構造建造,且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當地都市計畫發展情形及建築結構安全核可者,其簷高得為十公尺以下。前條第一項第六款停車場之臨時建築以鋼構造或冷軋型鋼構造建造,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交通主管機關依…
-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27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垃圾焚化廠或衛生掩埋場之興建計畫及期程,於適當地點檢討劃設之。
-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28條 …分擔、河川區域、區域排水、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及興建計畫,於適當地點檢討劃設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