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13條 法規: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3條 依本辦法申請之臨時建築使用,應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造冊管理,並每半年彙送開發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