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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 51 頁-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15條 被告帶回時,應由檢察官訊問後解還押所。
-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16條 檢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將傳票、拘票、搜索票或其他文件直接交司法警察機關代為執行。
-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17條 司法警察機關為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應配合檢察官辦理專責案件之需要,設立專責小組,辦理指定之案件,並接受檢察官之指揮調度。
-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18條 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以書面敘明應調查或補足之部分,並指定期間,將卷證發回或發交原移送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或命其他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繼續調查或補足證據。司法警察官、司法…
-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19條 …屬於軍法機關審判之案件,應移送該管軍法機關外,非軍人移送該管檢察官。但得視案情,先將全案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再由檢察官將軍人部分轉解軍法機關辦理。前項情形,如法令另有規定或由軍法機關囑託傳拘者,不在此限。
-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23條 檢察官辦理偵查或執行案件,發現有犯罪習慣之人犯時,均應隨時通知警察機關俾得防範。警察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偵查之案件,經於移送書上以戳記註明被移送人行為同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者,檢察官應於案件不起訴處分確定時,儘速通知警察機關…
- 行政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8條 涉及國家機密之案件,得指定專責檢察官偵辦,並負責偵辦期間之相關卷證、資料之保管。但經檢察首長或其指定人員之核准,得另行指定專責人員保管,存放指定之處所。前項案件未經檢察首長或其指定人員之許可,不得將卷證、資料攜離辦公或指…
- 行政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9條 製作涉及國家機密案件筆錄之人員,應於當日整理完畢,送交檢察官保管。
- 行政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13條 …文(交辦)、陳核(判)、送會、送繕、退稿、歸檔等流程,由承辦檢察官親自或其指定之人員傳遞為原則,傳遞時,應使用保密封套或專用加鎖之保密箱(夾)。二、涉及國家機密文書之簽擬稿、繕印、打字時,因誤繕、誤印之廢紙、複印紙等,相…
- 行政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15條 檢察官因偵辦案件,有向其他機關調借涉及國家機密大型證物之必要時,應親赴證物所在地勘驗之。
- 行政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23條 本辦法所定由檢察官處理之事項,非簽請檢察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核准,不得委由他人為之。
- 行政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 第8條 …喪失、毀損之虞或因追查毒品來源地之急迫需要者,得經該案件承辦檢察官或法官書面同意後,依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申請領用。前項之毒品於裁判確定前,如偵查中經檢察官處分命令或審理中經法院裁定銷燬,保管機關於銷燬前應於該機關網站公…
- 行政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3條 …業務得失,並擬定次一年度之下列事項,經檢察總長核定行之:一、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事務分配。二、檢察官分案符號。三、檢察官代理次序。四、各組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之配置。年終會議後,遇有人員變動或其他事由時,前項各款事項,由檢察…
- 行政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9條 檢察總長得親自或指派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擔任視察或調查事務。檢察總長視察後或據報認為該應受監督或指揮之人員,辦理事務著有成績或廢弛職務者,得依法分別予以獎懲。其有犯罪嫌疑者,得逕予偵查或交付該管檢察官偵查。
- 行政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10條 …制。檢察總長遇有重要法律問題或有關檢察事務之重要事項,得召集檢察官會議,商討後供檢察總長採擇。
- 行政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11條 檢察總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代行職務,並陳報法務部。
- 行政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13條 主任檢察官掌理左列事項:一、本組事務之監督。二、本組檢察官辦案書類之審核。三、本組檢察官承辦案件行政文稿之審核。四、本組檢察官及其他職員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五、人民陳訴案件之調查及擬議。六、有關法…
- 行政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14條 主任檢察官在二人以上,其中有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其他主任檢察官代理。其僅有一人者,得由檢察總長指定檢察官代理。
- 行政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14-1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之職掌依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檢察官辦理案件,應遵照有關辦案期限之規定,檢察事務官應遵照檢察官指示之期限,妥速辦理。
- 行政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15條 檢察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總長指定他檢察官代理。必要時得報請法務部令調下級檢察署檢察官代理。
- 行政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16條 檢察官對於交辦之緊急事件,應提前辦理。情節繁重者,並得陳請檢察總長指派其他檢察官協同辦理。
- 行政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17條 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對於下級檢察署檢察官辦理案件所為之處分或處理情形認為不當時,應詳列事實提出意見陳請檢察總長核示辦理。
- 行政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18條 檢察官對裁判確定之案件,應陳請檢察總長令交下級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檢察官辦理前項案件,應注意其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如有發現,應隨時簽報檢察總長核辦。
- 行政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19條 檢察官執行職務撰擬之文件,應送請主任檢察官核轉檢察總長核定。主任檢察官撰擬之文件,逕送檢察總長核定。前項檢察官撰擬之文件,主任檢察官得為修正或填具意見。前項文件,檢察總長得逕為修正,或指示原則命重行撰擬後送核。
- 行政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20條 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執行職務,除依前條規定外,應就重要事項,隨時以言詞或書面向主任檢察官或檢察總長提出報告,並聽取指示。
- 行政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21條 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對檢察總長之指示有意見時,得陳述之。但檢察總長不採納者,仍應服從其命令。主任檢察官與檢察官有不同意見時,應報請檢察總長核定之。前二項情形,檢察總長之指示或核定,得以書面為之,其書面應附於卷內。
- 行政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22條 檢察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未結原因,列表報由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總長核閱。
- 行政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22-2條 檢察事務官執行職務,應受檢察官之指揮監督。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指揮執行職務時,應就重要事項隨時以言詞或書面向指揮之檢察官提出報告,並聽取指示。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報告受指示處理事務之經過或調閱卷宗,檢察事務官不得拒絕。
- 行政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22-3條 檢察事務官執行職務製作之報告、筆錄及其他文書,應送指揮之檢察官核閱。
- 行政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22-4條 檢察官得對檢察事務官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事項擬議考核與獎懲意見,送請主任檢察官核轉檢察總長。前項意見應納入評定檢察事務官年終考績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