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16條 法規: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 第16條 檢察官對於交辦之緊急事件,應提前辦理。情節繁重者,並得陳請檢察總長指派其他檢察官協同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