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6條檢察官對於交辦之緊急事件,應提前辦理。情節繁重者,並得陳請檢察總長指派其他檢察官協同辦理。
- 第17條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對於下級檢察署檢察官辦理案件所為之處分或處理情形認為不當時,應詳列事實提出意見陳請檢察總長核示辦理。
- 第18條檢察官對裁判確定之案件,應陳請檢察總長令交下級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檢察官辦理前項案件,應注意其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
- 第19條檢察官執行職務撰擬之文件,應送請主任檢察官核轉檢察總長核定。主任檢察官撰擬之文件,逕送檢察總長核定。前項檢察官撰擬之文件…
- 第20條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執行職務,除依前條規定外,應就重要事項,隨時以言詞或書面向主任檢察官或檢察總長提出報告,並聽取指示。
- 第21條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對檢察總長之指示有意見時,得陳述之。但檢察總長不採納者,仍應服從其命令。主任檢察官與檢察官有不同意見時…
- 第22-1條主任檢察事務官掌理下列事項:一、檢察事務官室行政事務之監督。二、檢察事務官承辦案件行政文稿之審核。三、檢察事務官之工作、…
- 第22-2條檢察事務官執行職務,應受檢察官之指揮監督。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指揮執行職務時,應就重要事項隨時以言詞或書面向指揮之檢察官提…
- 第22-3條檢察事務官執行職務製作之報告、筆錄及其他文書,應送指揮之檢察官核閱。
- 第22-4條檢察官得對檢察事務官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事項擬議考核與獎懲意見,送請主任檢察官核轉檢察總長。前項意見應納入評定檢察…
- 第22-5條主任檢察事務官或檢察事務官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總長或其授權之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指定其他主任檢察事務官或檢察事務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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