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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 第3條 …簿或其他印刷物。三、電視、電影、電話、電腦、傳真、手機簡訊、廣播、廣播電臺、幻燈片、跑馬燈或其他通訊傳播媒體。四、看板、布條、招牌、牌坊、公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上之廣告或其他任何形式之靜止或活動之工具與設施。五、與公共領域相…
  2. 行政預算法 第62-1條 …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前項辦理政策及業務宣…
  3. 行政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 第9條 …、使用偽造或變造證據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四、依據網路、電視、廣播、報章雜誌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公開資訊提出檢舉。
  4.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5.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條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議本法第八條規定之事項。
  6. 行政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無線廣播電視:指以廣播或電視電臺播放廣播或電視訊號,供公眾直接之收視或收聽。二、船舶通信:指海岸電臺與船舶電臺間,或各船舶電臺間之無線電通信,但不包括衛星船舶通信。三、衛星船舶通信:指行動地球電臺…
  7. 行政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13條 …關廢止其特許或許可。三、主管機關不予換發特許執照、電視執照或廣播執照。四、使用者申請繳回一部或全部無線電頻率。五、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供他人使用無線電頻率。六、無正當理由,停止使用指配之無線電頻率逾六個月。七、未依規定…
  8. 行政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25條 …得影響該系統正常使用之可辨識非法使用無線電波訊息。三、於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規定之合法廣播電臺發射天線半徑內五個以上不同地點,測得非法使用無線電頻率與合法廣播電臺間之電場強度超過下列規定之一者:同頻超過三十四…
  9. 行政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35條 …列無線電頻率之發射,應附有識別信號:一、業餘無線電。二、無線廣播電視。三、在二十八百萬赫頻帶以下之無線電中繼。四、行動通信。五、標準頻率與時間信號。六、無線電示標。
  10. 行政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42條 廣播電臺使用二個以上無線電頻率時,每一無線電頻率得使用供該無線電頻率單獨使用之個別呼號,或以報告地名與所用無線電頻率等適當方式之識別方法。
  11. 行政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及防護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訂定之。廣播、電視事業設置之電臺,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12. 行政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3. 行政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第7條 有線播送系統之頻段利用及電波洩漏,應符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之規定。
  14. 行政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第8條 …播,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有線播送系統不得播送未依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取得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許可,擅自經營衛星廣播電視業務者,所提供之節目或廣告。
  15. 行政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第15條 有線播送系統與經許可籌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者為關係企業,且營業地址在同一行政區域者,得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繼續經營:一、與經許可籌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者為關係企業之證明文件。二…
  16.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17.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第2條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應依下列審查項目檢具相關文件及說明連同營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前項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基本資料。二、股權結構。三、組織及員…
  18.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應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表(如附件)之審查項目及審查基準進行審查。申請表或有關文件之內容有疑義者,得限期命系統經營者提出說明,並得列入未來之營運計…
  19.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第13條 …及其他影響營運之事項,應審酌下列事項:一、獎勵事項是否對有線廣播電視產業有具體優良事蹟。二、懲處事項是否確實改正。三、是否有其他影響營運之事項。
  20.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1.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 第2條 除因頻道供應事業終止經營而須停播該基本頻道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基本頻道新增、停播、位置異動,應申請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
  22.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3.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有線廣播電視廣告,係指系統經營者播送之影像、聲音,內容為推廣商品、觀念、服務或形象者。
  24.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有線廣播電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前項各款例示如附表。
  25.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第4條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時段、鎖碼播送特定廣告。
  26.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第6條 製播有線廣播電視廣告注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7.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廣播電視事業協助播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訊息所受影響補貼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廣播電視事業(以下簡稱受影響事業),指協助播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訊息(以下簡稱防疫訊息)之下列事業:一、民營無線廣播事業。二、民營無線電視事業。三、民營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
  28.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廣播電視事業協助播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訊息所受影響補貼辦法 第4條 …業協助播送防疫訊息之直接人力成本,補貼額度如下:一、民營無線廣播事業:每事業每月新臺幣三千元。二、民營無線電視事業:每頻道每月新臺幣二萬四千元。三、民營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每頻道每月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29. 行政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30. 行政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視事業:指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二、兒童頻道或兒童節目:指為未滿十二歲之人所製作之頻道或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