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第2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2條 本標準所稱有線廣播電視廣告,係指系統經營者播送之影像、聲音,內容為推廣商品、觀念、服務或形象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有線廣播電視廣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