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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標準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有線廣播電視廣告,係指系統經營者播送之影像、聲音,內容為推廣商品、觀念、服務或形象者。

有線廣播電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前項各款例示如附表。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時段、鎖碼播送特定廣告。

播送廣告時應以字幕、圖卡、旁白、音樂或其他方式與節目明顯區分。

製播有線廣播電視廣告注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