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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標準所稱有線廣播電視廣告,係指系統經營者播送之影像、聲音,內容為推廣商品、觀念、服務或形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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