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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有線廣播電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前項各款例示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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