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非法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合法無線電通信:
一、於合法無線電通信系統內之使用設備收得可感知之非法使用無線電頻率之聲音或影像訊息。
二、於合法無線電通信系統內,以量測設備測得影響該系統正常使用之可辨識非法使用無線電波訊息。
三、於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規定之合法廣播電臺發射天線半徑內五個以上不同地點,測得非法使用無線電頻率與合法廣播電臺間之電場強度超過下列規定之一者:同頻超過三十四分貝微伏每公尺、第一鄰頻超過四十八分貝微伏每公尺、第二鄰頻超過六十四分貝微伏每公尺或第三鄰頻超過七十四分貝微伏每公尺。
四、於主管機關固定監測站設備測得非法使用無線電頻率九千赫至一百七十四百萬赫之電場強度超過八十分貝微伏每公尺或一百七十四百萬赫至三吉赫(GHz)之電場強度超過九十四分貝微伏每公尺。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9條無線電頻率之發射應力求準確穩定,並符合附件三無線電頻率容許差度表之規定。
- 第20條無線電頻率之發射應符合附件四無線電最大容許混附發射功率階度表之規定。
- 第21條無線電頻率之發射,不得發射減幅波。
- 第22條任何發射足以妨害合法無線電通信者,均為干擾行為。
- 第23條使用者為防止及減少干擾,應注意並遵行下列事項:一、避免非必要之通信及冗贅之信號。二、選擇無線電設備發射位置,應特別注意避…
- 第24條為避免干擾,使用者不得有下列各款情形:一、無線電設備所發射之頻率、電功率,不符合主管機關指配。二、無線電設備產生不符規定…
- 第26條無線電通信相互間之干擾,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其認定準用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無線電通信之電場強度超過前條第四款規定者,認…
- 第27條使用者申訴無線電頻率干擾,應先查明干擾來源,並檢具附件五無線電頻率干擾申訴表及有關資料,依下列程序處理:一、軍用通信之干…
- 第28條主管機關處理干擾之原則如下:一、軍用與非軍用間之無線電通信干擾,由國防部、主管機關會商協調處理。二、使用無線電頻率發生干…
- 第29條主管機關處理干擾之優先順序如下:一、於動員實施階段時,以軍用無線電頻率為優先。二、飛航安全之任務。三、災害防救之任務。四…
- 第30條使用無線電設備發射無線電頻率致發生干擾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改善,使用者應運用有效技術進行改善,必要時,應暫停該設備運作;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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