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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200 頁-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第24條 出席代表有共同維護議場秩序之責任。本會得設置議場警衛,承主席之命,協助處理議場違紀及安全事項。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實施辦法 第4條 代表檢討國是,提供建言,應於檢討國是提供建言議程開始一日前,在辦公時間內以書面向大會秘書處登記。每一代表之發言時間以五分鐘為原則,並以政黨協商決定發言時段及先後順序。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 第4條 聽證會得邀請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及社會人士出席,其人選由主辦委員會召集人決定,但應兼顧正反意見之相當比例。
- 總統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第4條 中央研究院置院士若干人,依下列資格之一,就全國學術界成績卓著人士選舉之:一、對於專習之學術,有特殊著作、發明或貢獻者。二、對於專習學術之機關領導或主持五年以上,成績卓著者。中央研究院院士為終身名譽職。
- 總統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第14條 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置所長一人,並得置副所長一人至二人,在籌備設所期間,置籌備處主任一人,並得置副主任一人至二人,均由院長聘任。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研究助理及助理五等,由研究所所務會議通過,提交聘…
- 總統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第24條 (刪除)
- 總統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第4條 第二局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授予榮典事項。二、關於璽、印典守事項。三、關於印信、勳章製發事項。四、關於公文收發、分配、繕校及會議紀錄、檔案管理事項。五、關於機要電訊之規劃、管理事項。六、關於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管理、維…
- 總統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第14條 第十條至第十三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 總統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第14-1條 總統府設法規委員會,辦理法制業務,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總統國史館辦事細則 第4條 各處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各科得視業務繁簡,隨時調整職掌事項。
- 總統國史館辦事細則 第14條 本館得設諮詢委員會,其諮詢事項如下:一、本館館務之檢討與發展。二、本館與國內外有關機關(構)合作事項。
- 總統總統府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本府秘書長遴聘學者、專家擔任之或就本府高階職員派兼之,聘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
- 總統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 第4條 總統、副總統宣誓,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以公開儀式分別行之,由大法官會議主席為監誓人。
- 總統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為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需支出。二、外界補助、委託及合作計畫所需支出。三、延攬及留住傑出人才所需支出。四、本院育成中心所需支出。五、提供傑出且具發展潛力之人才培育、進修及研究所需支出。六、設立講座所…
- 總統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 第4條 本院院士之選舉,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六條之規定,應先經各大學、各著有成績之專門學會、研究機關(構)或院士、評議員五人以上之提名。
- 總統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得經評議員五人以上之提議,或院士五人以上之建議,由出席評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修正之。
- 總統中央研究院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 第4條 聘任評議員之選舉於院士會議開會期間舉行者,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依各組應選名額,由得票數較多者依序當選,並應有候補當選名額,每組一至五名,依其獲票數之高低,排定其候補順序。如獲相同票數之候選人有二人以上者,其當選或候補順…
- 總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辦事細則 第4條 本館館長承國史館館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主任秘書綜核文稿,處理事務;組室主管人員就其主管事務或交辦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 總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辦事細則 第14條 為加強公務處理,提高工作效率,實施分層負責制度,由館長就本館職權及單位職掌,部分授權副館長、主任秘書及主管人員決定處理,並由被授權者負其決定之責任。
- 總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辦事細則 第24條 本館文書處理依文書流程管理手冊及有關規定辦理。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辦理註銷,依下列程序為之:一、制定註銷計畫。二、經審鑑委員會審定並作成註銷及處置方式之決議。三、公告註銷目錄。四、辦理註銷品之處置。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條例第四條所稱具有保存價值者,指可供典藏、維護、再利用或權利移轉等用途,且具有歷史價值或表徵國家發展意義者。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條例第六條之二之來源性、歷史性、文化性、藝術性,定義如下:一、來源性:文物原所有人、原持有人或致贈人身分特殊重要者;或屬國外贈禮並足以彰顯國家外交政策者。二、歷史性:文物具有重大歷史意義或可彰顯國家發展意義者。三、文化…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因委員出缺而增補之委員,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 總統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遴聘辦法 第4條 資政、國策顧問均為榮譽銜,並為無給職,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 總統國家安全局組織法 第4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或中將。
- 總統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 第4條 本局處理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辦理之。
- 總統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 第14條 國家安全作業中心掌理下列事項:一、綜理國家安全情報指導小組會議有關事項。二、協調整合各情報機關及政府相關部會重大緊急突發事件情資通報、查證、分享及協力應處有關事項。三、協調整合導入各情報機關及政府相關部會影像及通資訊系統…
- 總統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 第24條 特種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下列事項:一、特種勤務警衛事項。二、特種勤務危安情報事項。三、特種勤務訓練事項。四、特種勤務通信及資訊事項。五、特種勤務內部保防及安全有關事項。六、特種勤務行政及後勤事項。七、其他有關特種勤務事項。
- 總統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 第34條 本局得舉行集會,由局長主持,全體人員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