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 第4條 法規:中央研究院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中央研究院目 第4條 聘任評議員之選舉於院士會議開會期間舉行者,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依各組應選名額,由得票數較多者依序當選,並應有候補當選名額,每組一至五名,依其獲票數之高低,排定其候補順序。如獲相同票數之候選人有二人以上者,其當選或候補順序應由議長決定之。聘任評議員之選舉未於院士會議開會期間舉行者,得以無記名之通信投票方式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