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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中央研究院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評議會應於本屆評議員任滿前五個月,組設下屆評議員提名委員會辦理各組候選人提名,並通知各組院士,得以三人之聯署,註明理由,向提名委員會提出本組評議員之候選人。
提名委員會就本會及院士所提者,合併提出各組候選人。
其人數,至少應為當選名額之倍數。
必要時,院士得以三人之聯署,向院士會議提出評議員候選人,經出席院士過半數之同意,列入評議員候選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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