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聘任評議員之選舉於院士會議開會期間舉行者,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依各組應選名額,由得票數較多者依序當選,並應有候補當選名額,每組一至五名,依其獲票數之高低,排定其候補順序。如獲相同票數之候選人有二人以上者,其當選或候補順序應由議長決定之。聘任評議員之選舉未於院士會議開會期間舉行者,得以無記名之通信投票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