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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第24條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第24條
法規: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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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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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條
中央研究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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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中央研究院各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及研究中心設學術諮詢委員會;院設學術諮詢總會,直屬於院長,由各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及研究…
第20條
學術諮詢總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均由院長就總會委員中聘任,協助院長辦理本院學術發展及審議相關事項。
第21條
學術諮詢總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副執行秘書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
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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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中央研究院置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承院長之命,綜合處理本院行政工作;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第23-1條
中央研究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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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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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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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中央研究院於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前,已遴用之現任行政、技術人員,除已取得任用資格者外,得繼續任原職至其離職為止。
第29條
中央研究院設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及人事委員會,並得因業務需要,設其他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均就本院員額內調充之。
第30條
中央研究院為處理院務,舉行院務會議,其議事程序及院內辦事規則,另以處務規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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